张才金律师亲办案例
黄*文与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
来源:张才金律师
发布时间:2006-07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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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330,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与黄*文签订了一份经销代理授权合同,合同约定: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同意将所属品牌V3.艾克森授权给黄*文在某百货商场及蔡锷北路经营;合作经营期限为6个月,从20054162005101止;黄*文交付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8000元品牌加盟金和10000元品牌保证金。合同还约定:黄*文在经营及管理期间,季度(春、夏)保底金额为80000元,首付预付款50000元,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向黄*文出货时以商品吊牌价3.5折结算;加盟期间,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和黄*文双方如欲片面提前解除协议,须向对方缴纳押金的30%作为违约赔偿金。同时,合同还对销售、货品、违约等问题进行了约定,但合同对黄*文中途解约后,没有完成保底销售应承担的责任没有另行规定。合同签订后,黄*文依约向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支付了8000元的加盟金及10000元的保证金和50000元的预付款,并开始代理销售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的品牌服饰。但在销售过程中,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黄*文的要求发其所看样订的服装,而且也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补货,给黄*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。黄*文已经多次与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协商解约问题,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,不能达成一致意见。遂委托本律师代理维权,本律师接受委托后,经分析认为,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与黄*文所签订经销代理授权合同意思表示真实,内容合法有效。合同中约定,加盟期间,甲乙双方如欲片面提前解除协议,须向对方缴纳押金的30%作为违约赔偿金。此约定,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权的约定,也就是说,双方约定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,但解除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,即缴纳押金的30%作为违约赔偿金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,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因此,黄*女士要求与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提前解除合同,退还已预付的货款并主动向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,符合合同法的要求。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,本律师致函通知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:望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本着诚信原则,在收到本律师函后及时与黄*女士协商解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并退回其部分预付款及70%的押金事宜。广州*服装有限公司,接函后,邀本律师前去协商,在本律师及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,顺利解决了此纠纷,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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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才金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301*********6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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